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22-01-05
地球是一个海洋占了70%的星球,大面积都是海洋,所以船舶成为了海上航行的重要工具,任何有人的地方就少不规矩,海上船舶航行也有自己的规则,对于船舶在运营过程中有着专门的法律《海商法》,那么就着这个问题小编和您一起讨论2018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
一、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而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责任限制制度。根据中国《海商法》,对于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直接相关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权利的损失,包括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用总的责任限额。其所适用的责任与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于货物损失的“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责任人要广,可以是船东、船舶经营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适用的责任和事故类型也要广,不仅仅限制在货物损失,而且可能同时适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但两种责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联系。例如,当承运人对于运输合同下每件货物的赔偿总和超出法律赋予的总的赔偿限额时,则可援用总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适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个航次中的所有责任,具体限额也可根据不同标准来计算,中国现在采用根据船舶总吨位计算总责任限额。
二、2018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7日,原告神源集团所有的272.849吨卷钢在上海港由福建省霞浦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海运)所属的“霞运269”轮装载后运往福安赛岐港。3月19日,“霞运269”轮在航行途中与被告兴航宇公司所属的“兴航168”轮发生碰撞,导致神源集团货物随“兴航168”轮一起沉没,产生货物部分灭失、损害以及打捞等巨额损失。原告认为神源集团认为,货物损失系兴航宇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兴航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损害赔偿请求具有优先权,在被告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基金中优先受偿。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享有赔偿款452473.50元以及该款自2010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受偿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债权;
二、前款债权可在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设立的海事赔偿限制基金中受偿;
三、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支付原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
四、对原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8102元,由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一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是什么
下一篇:国际贸易运输中的主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