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21-06-27
导读:效力待定合同顾名思义是合同签订后需要得到第三人的认可才能生效,而有效的合同都有风险,效力待定合同无疑更是风险重重,那么对于效力待定合同要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有什么区别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怎么防范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三、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所请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此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
四、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效力待定合同与生效合同不同。
生效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虽已订立,但因其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只有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因而与生效合同是不同的。
2、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着显著区别。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它可以通过补正达到有效,但这种补正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违法内容的消除。而效力待定合同本身虽有瑕疵并非不可治愈,并不涉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而生效。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追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4、效力待定合同与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和区别。
由于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和区别。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但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象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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