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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怎么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6

  预约合同被解除的时候,在计算损失赔偿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计算的,没有合同约定的,就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预约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怎么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预约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怎么算

  应该分为四种情况来对待:

  1、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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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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