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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限额是如何计算的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21-09-12

  海事赔偿一般适用于海洋运输交易中,由于海运的时间长,因此在海运中可能导致损害的风险是很多的,因此在货物损失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海事赔偿的,但是赔偿也是有限额的,那海事赔偿限额是如何计算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海事赔偿限额是如何计算的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零三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五条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

  (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

  (四)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七条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第一百零八条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帐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第一百零九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错误的,应当赔偿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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