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21-09-12
大海是神秘的,大海也是充满未知的,人类科技在迅速发展,交通水平也在飞速发展,为了增强世界各个地区的物质交流,我们很多时候就需要借助海洋,我们的船舶会在上面航行,那么如果在海上出问题了,是谁的责任? 法律不是一个人的法律,总是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大家随着小编的脚步,一起探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而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责任限制制度。根据中国《海商法》,对于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直接相关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权利的损失,包括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用总的责任限额。其所适用的责任与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于货物损失的“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责任人要广,可以是船东、船舶经营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适用的责任和事故类型也要广,不仅仅限制在货物损失,而且可能同时适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但两种责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联系。例如,当承运人对于运输合同下每件货物的赔偿总和超出法律赋予的总的赔偿限额时,则可援用总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适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个航次中的所有责任,具体限额也可根据不同标准来计算,中国现在采用根据船舶总吨位计算总责任限额。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是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责任限制时所应符合的要求。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责任限制的条件是逐渐放宽的。最近的1976年的责任限制公约规定,只有证明损害是由于责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会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为而造成的,责任人才不得享受责任限制。
这一规定使得其责任限制的条件与现行国际上的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相适应,以不使责任人责任限制的权利轻易丧失,从而减轻由于公约责任限额的大幅度提高给责任人和责任保险人带来过多的负担。中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的规定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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