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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6

  共同海损是相应的货物保险的一种的,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是需要相应的当事人进行处理的,一般来说相应的海损保险就是可以进行赔偿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海损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同海损怎么处理

  首先确定发生事故最近的保险公司的检验机构确认事故然后按照事故的情况在进行确定如果是全损最简单了,提供提单、装箱单、发票、保单正本及船长的共同海损发布函和共同海损理算书就可以理赔了如果不是部分海损就比较麻烦在提供提单、装箱单、发票、保单正本及船长的共同海损发布函和共同海损理算书这些之外,保险公司还要核实这条船连船带货共多少金额,保险公司保险的货物总价值的占比,然后算出分摊费用。总之共同海损发生之后最要紧的是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担保函由保险公司出具或者是当地的检验机构出具共同海损分损失费用和分摊费用如果船舶在货运租期内也有可能是共同海损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必须是共同海损处理造成的事情

共同海损怎么处理

二、共同海损的要素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三、共同海损责任分类

  根据英国MIA,1906第66条第4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在被保险人没有行使要求其他责任方分摊其损失的权利之前,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他人取得赔偿为由而拒赔。保险人应该首先赔付,然后有权使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他负有责任的人追偿。

  我国海商法第12章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在1986年人保船舶险条款的一切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中做了这样的规定:“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适用共损牺牲的上述原则不适用于共损费用,这是因为费用并不涉及具体利益的灭失或损坏,因此也不要求保险人直接对此负责。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充分行使对其他利益方的索赔权利,然后才能向其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英国MIA,1906的做法是:被保险人承担共损费用的,他所承担损失的比例部分可由保险人赔付。损失的比例部分限定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范围。而我国的法律和人保条款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挪威的海上保险合同中曾提出过“共同海损吸收条款”。其核心是:船舶保险人把船东在约定金额内的共损风险全部“吸收”过来,立即全部赔付船东遭受的共损牺牲和费用,勿需等待共损理算。其中,约定金额为船东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所约定的最高限额。此条款赋予船东一项法律上有利的选择权,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援用。有学者建议我国海上保险制度也援用“共同海损吸收条款”,可以使被保险人免受共损担保,完成共损理算和向其他利益方要求分摊之耗时、劳苦和花费。这在涉及大量小货主时,对保护船舶所有人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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