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21-11-29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贸易的交流更加广泛,社会对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也非常大,国际贸易诉讼纠纷也很多,那么,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下面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各国确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有专属管辖、实际控制、协议管辖三种。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实际控制,是指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这是属于谁管辖的,但却被某国实实在在控制的,能够支配该地区的国家。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二、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以最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起诉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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