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中监管人职责
来源:天津涉外律师网 作者:天津律师 时间:2014-08-22
委托人在委托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代其理财时,往往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合同,约定由作为第三方的证券或期货公司作为监管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在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下,有时也会委托另一家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从监管合同的当事人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合同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另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只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签订协议,合同主体为两方当事人。
从监管合同约定的监管职责来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监督托管帐户和保证金帐户的现金提取、有价证券转移;
(2)监督双方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
(3)监督双方不得将帐户内的有价证券、现金进行质押担保;
(4)当监管帐户内资金余额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低于安全线时,应负责通知双方,在低于平仓线且受托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时,通知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采取平仓措施,或者授权监管人强行平仓;
(5)监督双方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收益的结算手续;
(6)监督受托人不得将资金投向委托理财合同中禁止的投资方向。从监管合同约定的监管人违反监管职责的责任来看,有三种情况:一是约定由监管人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是约定监管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是笼统约定由监管人承担责任或监管人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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